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杜芊嫻
杜蕙青 杜莉芸 杜蕙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美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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