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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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劉秋芬 代理人 劉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12月15日(週六)為例假日,故順延至107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8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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