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鄭興漢 被告 許位 同被告 褚秀鳳 上列被告許位同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3號)及被告褚秀鳳因贓物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