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01號原告 陳惠芬 被告 柯百合 上列被告柯百合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經原告陳惠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