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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