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黃馨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黃文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黃文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黃文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第5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改章程第1條、第
3條第2項、第6條,如附表所示,請准予依修正後條文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限。所稱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包括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稱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包括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又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章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無庸法院裁定。
三、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黃文獻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現任董事長,及該基金會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召開第5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章程修正案,業據提出該第5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記錄、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全文等均影本為憑。是聲請人提出聲請,合於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之聲請人條件。惟所提出如附表所示章程修正條文,其中第1條係法人名稱之變更,按之前揭說明,非屬應聲請法院裁定事項,不應准許;其餘第3條第2項及第6條之修正,分別涉及年度慈善事業支出占收入總額比例與董事得否連任等事項,屬於重要管理方法與組織事項所為之必要修正,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