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郭娟娟 被告 王信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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