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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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866號
108年度訴字第2867號原告 詹斯 晴
陳華華 被告 張少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1111、1112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華華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被告亦得分別為原告乙○○提供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陳華華提供新臺幣6萬元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原告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告甲○○(原名 張凱雄 )與原告乙○○、陳華華迭因政治議題而於網路社團爭論,被告竟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痞客邦 「愛心代用公益平台」及其申請之「 康又悅 養生館」部落格、「 康氏 企業」部落格內,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圖片,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毀損原告乙○○、陳華華之名譽,經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30日。被告乙○○、陳華華長期精神上受極大的打擊,分別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6萬元等語。
貳、並聲明:
一、原告乙○○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前段所示。
二、原告陳華華聲明:如主文第2項、第3項前段所示。
丙、被告方面: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丁、得心證之理由:
壹、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與原告所述相符之107年度易字第3640號刑事判決書(108年度訴字第2866、第2867號卷,下稱第2
866、2867號卷,均為第13-18頁)、107年度偵緝字第526號、866號、867號起訴書(第2866、2867號卷,均為第19-22頁)為證,並有刑事電子卷證可參,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貳、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圖片,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自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叁、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名下無任何不動產,106年有營利所得收入1959元,原告乙○○有一筆房屋、一筆土地,財產總額約66萬餘元,107年度薪資所得約53萬元、106年薪資所得約50萬元,並到庭陳述:「104年在網路上,我不認識被告,因辯論政治問題,我們意見不合,但我都沒有罵被告,被告卻用假帳號,惱羞成怒肉搜我,陸續打電話騷擾我,將我的地址搜出來在網路上嘲諷我,從104年到我起訴他之後,狀況才好一點,他們不止被告一人,但我只告被告一人,被告這樣騷擾我,導致我生病、婚姻出問題,我有提出離婚資料,我是國小代理教師,台南科大碩士畢業。我認為被告行為惡劣,我請求他賠償25萬元」;原告陳華華有一輛101年之國瑞汽車,106年薪資所得約23萬元,並到庭陳述:「我是104年開始,被被告網路罷凌,之前並不認識被告,我是做愛心水餃的,被告到社團毀謗我,說我的水餃吃了會有問題,從那時開始我就沒有在賣水餃了,被告至今都還在散播這些事。我高職畢業,自己在做生意」等語(第2866號卷第53-54頁、第2867號卷第43-44頁),顯見被告為不實謠言之散布,確實損害原告兩人名譽,參兩造智識程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本院認原告乙○○請求25萬元、原告陳華華請求6萬元均為適當,應予准許。
肆、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08年1月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應自108年1月14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卷第29頁、107年度附民字第1112號卷第13頁)為憑,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伍、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戊、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見,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予敘明。
己、結論:原告之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臻┌───────────────────────────────────────────────┐│附表一:原告乙○○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帳號│發表網站│留言內容│├──┼──────┼────┼───────┼────────────────────────┤│1│106年11月18│ 浩男 │痞客邦「康又悅│「以前在竹東有一家晴藝美術教室負責人叫乙○○,教│││日││養生館」部落格│美術的因為迷戀臉書而認識了香港的 吳男 等人 楊夫 原本││││││一直不知道後來才知道乙○○跟吳男等人經常在臉書對││││││政治理念不同的人做低俗的霸凌動作,而且產生了感情││││││前幾天打電話去她竹東的家接電話的是一位男子...後││││││來我再追問下去才知道該名男子是她前夫,姓楊在今年││││││的三月份對方 詹女 的要求下辦理離婚後來我才告知 楊男 ││││││他前妻是跟香港人吳男等人上了床才會要求離婚的」、││││││「乙○○枉費了妳還是高知識份子卻一點婦道觀念都沒││││││有,討客兄討到香港去」、「乙○○老師,不敢用真面││││││目示人,又開假帳出來吃屎了是嗎?不臉的淫婦」│├──┼──────┼────┼───────┼────────────────────────┤│2│106年11月19│浩男│痞客邦「康又悅│「乙○○妳跟妳的姘頭要玩,我奉陪不過小心玩到爆肝│││日││養生館」部落格│」、「低俗之流是偷漢子而離婚的美術老師乙○○跑來││││││洗版呢?或是她的姘頭來洗版的呢?」、「而且我還會││││││陸續公佈你們惡劣的行徑偷漢子,勾人妻,串改問成年││││││兒童照片」、「截圖中的這位 王嘉 萱就是那不要臉的詹││││││ 斯晴 在臉書的化名難得她承認自己犯賤」、「原來王嘉││││││萱(乙○○)已經承認自己犯賤了」│├──┼──────┼────┼───────┼────────────────────────┤│3│106年11月20│浩男│痞客邦「康氏企│「物以類聚....乙○○這不守婦道的除了偷漢子之外還│││日││業」部落格│跟一些長相奇特的女人很好阿這一點都不意外」│├──┼──────┼────┼───────┼────────────────────────┤│4│106年11月22│浩男│痞客邦「康氏企│「爆料公社的故事....裡面以前有一位成員就叫做詹斯│││日││業」部落格│晴,在竹東教美術,今年三月跟前夫離婚,跟香港野男││││││人跑了,一格社團有一個如此不要臉的女人」│└──┴──────┴────┴───────┴────────────────────────┘┌───────────────────────────────────────────────┐│附表二:原告陳華華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帳號│發表網站│留言內容│├──┼──────┼────┼───────┼────────────────────────┤│1│106年11月9日│ 龍五 、鄭│痞客邦「康又悅│利用軟體變造原告陳華華照片為戴面具之不雅圖片,並││││博元│養生館」部落格│在旁留言:「這是甚麼軟體P出來的??好可愛@..」、「││││││長的如此不堪入目戴面具是正確的選擇」│├──┼──────┼────┼───────┼────────────────────────┤│2│106年11月14│浩男│痞客邦「愛心代│平臺內標示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日││用公益平台」│電話0000-000000陳小姐營業時間8:00-13:00目前店家││││││自掏腰包提供愛心水餃每份20粒給需要的人士,每洲││││││六份;想支持的朋友,愛心價每份60元」等語下方,留││││││言「吃了會狂跑廁所的水餃」、「黑心人包黑心水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