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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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7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以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二六七0六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5年12月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3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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