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王秋翔 債務人 林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