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張承潘 相對人晉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旻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6月1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
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之積欠工資,共計新臺幣21萬元整,並於111年6月30日前匯款至勞工指定帳戶(台北富邦新竹-00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給付薪資等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11年6月13日進行調解,嗣已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之積欠工資,共計新臺幣21萬元整,並於111年6月30日前匯款至勞工指定帳戶(台北富邦新竹-000000000000)。...」等,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給付薪資部分,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胡釋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