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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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債權人 郭靜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泰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借款16,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確認是否請求㈠新台幣16,000元,自110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2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承上,如是請求新台幣16,000元,自110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請釋明自110年3月7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務人陳泰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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