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債權人 林裕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承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應釋明並提出利息新臺幣1,000元得再據以請求利息
之依據。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
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承毅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