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19號聲請人龍富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宜洋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96年6月30日│249,627元│CT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