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周純媛
林品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孟孝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萬5,4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857元。
二、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