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40號原告 余汶欣 被告 邢嘉玲 住臺灣省屏東縣○○鄉○○村000鄰○○路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邢嘉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