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告 鄭如雅 被告 李雅如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於與前夫 陳天信 婚姻關係中,發現陳天信手機Line內容
和被告密切聯絡,見面來往並曖昧訊息,遂於民國102年11月起開始蒐證,錄到102年11月23日星期六台南約會汽車旅館之前之後車上談話內容,證實已多次一起進出旅館約會並長期固定見面約會,並於102年12月7日星期六台南汽車旅館約會,錄音光碟內提到已多次進出汽車旅館、包包內還帶了你那些情趣用品、去年我們一起住的飯店等等,並多次贈送Jeep牌子衣服、褲子、外套、背心、內衣褲等,已超越一般朋友見面交往界線,並於102年7月30日星期二於桃園投宿飯店約會,當天是陳天信帶著2個小孩參加牧家旅遊中途離開住宿處,和被告相約見面約會8小時,陳天信已承認確實和被告在一起,陳天信於102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於家中坦承和被告外遇交往多年,並多次發生性關係。
㈡被告和陳天信交往多年,明知外遇對象為有家庭之人,還經
常一起見面、吃飯、進出汽車旅館,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配偶權和人身權,致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創傷,至今仍需長期服藥治療,經奇美醫院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此外遇事件也造成原告婚姻破裂,致原告於103年8月29日於法院離婚成立,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刑事告訴被告與陳天信妨害家庭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8月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5505號為不起訴處分,尚難據以認定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份法益之行為。
㈡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判決要旨對配偶權侵害之認定,
雖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仍應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來往,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須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惟按現今社會制度結構,乃屬男女均權、性別平等、思想開放多元之自由化型態,雖然基於身份關係而生之配偶權,為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惟此並非表示已婚之男女在未違反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及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之前提下,仍不得享有各自獨立之工作、理財、社交之自由權利。
㈢本件經鈞院傳喚陳天信出庭為證,其證述並未與被告發生通
姦及其他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甚明,另原告所提之錄音光碟及line通聯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與陳天信曾共赴汽車旅館,而無法證明兩人確有通姦或任何逾越男女正常交往諸如親吻、牽手、擁抱等致破壞、干擾原告與訴外人陳天信於婚姻關係中忠實義務,及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之情事,顯難以前開之主張,即率以推論被告與陳天信間存有足以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不正當往來關係,至屬灼然。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觀諸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至明。又88年4月21日修正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9條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與陳天信於85年9月28日結婚,於103年8月29日經法
院調解離婚,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原告主張陳天信與被告於原告與陳天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入住至台南市汽車旅館乙節,業經原告提出102年11月23日被告與陳天信對話錄音光碟為證,並有兩造所不爭之附表譯文所示。原告因而對被告及陳天信提起妨害家庭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505號處分書不起訴,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頁正、反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均堪信為真實。
㈢復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查被告為成年之人,復擔任教職,顯有相當之智識及社會經歷,對於與有婚姻之男性友人交往,理應會比一般常人當知如何謹守分際而不逾矩,觀之原告提出光碟中Line之內容,被告稱:「星期六還是以你女兒音樂會為重吧。」(見本院卷第82頁),被告既知陳天信育有一女,應知其係有配偶之人,竟於原告與陳天信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身為人夫之陳天信共同用餐,並㩦帶情趣用品共同進入汽車旅館休息,此觀如附表之譯文對話中,陳天信問被告放置後車廂之物為何,被告回答:「都嘛是你那些情趣用品。」,及陳天信與被告之對話「前幾天我不知道在那裡有看到上次和你在一起,在桃園住的那家飯店。」、「我剛很想要說,我們已經來過(汽車旅館)第3次了,下次如又送乖乖,我們以後就去別家。」等語自明。且依上開對話,被告與陳天信不惟最少3次以上進入同一汽車旅館休息,二人更曾遠赴桃園之飯店住宿,且二人還有隨車攜帶情趣用品。又如附表所示錄音譯文內容,陳天信向被告囑咐:「我告訴你,這邊搞不好有很多認識的人,所以我們不要牽手,不然到時候被看到。」,被告答以:「如果人家問呢?」,陳天信答復:「我說這是朋友來找我來玩。」,被告回答:「知道。」,而牽手行為,屬一般情侶互動時始有之親密動作,被告對陳天信未免認識之人看到,刻意提醒不要牽手之要求,足見二人間關係曖昧,確有不可告人之處。再參以被告與陳天信討論見面日期,曾在line上傳「生理期諸多不便?」、陳天信回以「或是下禮拜六」、被告則明確回答「不方便」等有關女性生理期之私密對話,有被告不爭執之line聊天記錄可參,足見被告與陳天信之互動顯已逾越一般男女基於同事或朋友關係之正常社交應有之分際,非一般婚姻互守忠誠義務之配偶所得容忍,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㈣被告雖辯稱:「因為陳天信是牧師可以開導生活上的困擾,
是請他(陳天信到汽車旅館)開導,並請教人生的道理」云云。然查:
⒈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並未見被告與陳天信談及有何情緒
困擾,及陳天信有何對被告開導之情事,反而如附表之譯文有被告稱「今天牛排很嫩」、「車蝦440,今天吃的都不便宜,還有干貝」、陳天信亦稱「吃完會很爽快」之對話,足見被告與陳天信共同用高檔餐食,狀甚愉快。
⒉又被告果真有情緒問題,亟需陳天信開導,大可在公共場所
協談,何需相約到一般作為男女朋友或婚外情約會之汽車旅館開導被告之情緒?足見被告稱:被告係至汽車旅館接受陳天信開導云云,並無可採。
⒊證人陳天信證稱:「伊並未與被告去汽車旅館」、「伊是牧
師,被告有心理問題要問伊,常與伊電話中聯絡」云云(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然如附表所示之對話有陳天信與汽車旅館櫃台人員「陳天信:休息。櫃台:780或980。陳天信:
780櫃台:315號房,右轉沿著車道走,315,謝謝。」等對話之情,被告亦自陳曾與陳天信去汽車旅館,則證人陳天信證稱:「伊並未與被告去汽車旅館」及「被告只是常與伊電話中聯絡」云云,並無可採,亦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是以本件雖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陳天信有發生性行為
,然其2人之上開交往行為,衡情顯非配偶所能容忍,實已破壞原告與陳天信間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故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因此受有損害,請求慰撫金一節,於法有據。㈥慰藉金之賠償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其他人格法益遭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換言之,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大學畢業,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無業,100年度至102年度所得分別為516,847元、472,456元、473,618元,名下有財產總額3,193,300元之不動產3筆、投資15筆;被告大學畢業,未婚,擔任教職,100至102年度所得分別為5,642元、775,575元、866,293元,名下有財產總額95,300元之不動產1筆及87年出廠之汽車1輛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81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42頁)。本院審酌前開兩造之學經歷、資力,參酌被告任意破壞婚姻制度,造成原告與陳天信離婚,家庭破裂,事後復未與原告達和解,取得原告原諒及原告因陳天信外遇而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見本院卷第8頁之診斷證明書),其所受心靈創傷程度等情,認原告本件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於40萬元範圍內尚無不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復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9月27日起﹝起訴狀繕本於103年9月1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見本院卷第44頁所附本院送達證書),經10日後即103年9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0萬元,及自10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經核訴訟費用為6,5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命被告負擔三分之二,其餘由原告負擔。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莊淑雅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光碟譯文(本院卷P00-00)000年11月23日┌────────────────────┬─────┐│譯文內容│時間││││├────────────────────┼─────┤│陳天信:喂,我怎麼沒看到你,我在門口的大│00:00:01~││門。我想說奇怪,怎麼沒看到你。│00:01:47││被告:今天真熱呢!│││陳天信:你的咖啡在這裡,來乾杯。│││被告:等一下貼紙要給我,...││├────────────────────┼─────┤│被告:我昨晚還有上網對那家餐廳的評價,│00:02:56~││...│00:03:04│├────────────────────┼─────┤│被告:我們上次點那樣的菜吃起來還不錯吧│00:03:23~││!我們今天看狀況點菜,...│00:03:29│├────────────────────┼─────┤│被告:...家長也有跟我提,...,他│00:04:17~││也有說「去年我們」班不是發生│00:04:28││一個什麼...││├────────────────────┼─────┤│被告:然後他就跟家長說,為什麼校長那麼│00:12:53~││照顧我,那麼挺我,他的意思是說校│00:13:18││長為什麼這麼喜歡我。│││陳天信:他都沒想到他自己要做大,沒在尊重│││人。│││被告:他如果做園主任,就不得了了,..│││.││├────────────────────┼─────┤│被告:我勇於改變、勇於接受挑戰。...│00:14:03~│││00:14:05│├────────────────────┼─────┤│被告:如果校長愛出風頭,你也是要把鋒頭│00:16:31~││留給他,你去跟他搶鋒頭,你不就是│00:16:39││白癡。││├────────────────────┼─────┤│被告:我覺得她很想要當主管,沒錯啦,他│00:16:45~││能力強,但是他有他的盲點,他的盲│00:16:55││點是他自己也不願去改變,他無法改│││變自己,...││├────────────────────┼─────┤│陳天信:有時候,你很會讀書,不一定說你做│00:16:57~││的就對。│00:17:20││被告:他的個性太強勢了,強勢到我無法接│││受,我跟家長說,其實我要強勢我也│││很強勢啊!但是我會看狀況做人,因│││為有時候應對進退是一門很重要的功│││課。││├────────────────────┼─────┤│陳天信:驕傲的人眼中只有自己,沒有別人。│00:20:32~│││00:20:36│├────────────────────┼─────┤│被告:我們上次買的那種麵包好吃耶!│00:21:10~││陳天信:對啊!│00:21:41││被告:等一下會經過嗎?│││陳天信:會啊!可以去買。│││被告:這樣吃飯來的及嗎?那先來買。│││陳天信:我們先去吃飯,然後去那買。│││被告:等一下你一個紙袋給我帶回去,包包│││好重,快要背斷掉了。│││陳天信:我沒帶,你沒叫我帶來。│││被告:總共有3個紙袋,那邊有2個紙袋,你│││只要一個給我帶回去,不然我會死掉│││,哪有這麼對待我的對吧?│││陳天信:沒問題。││├────────────────────┼─────┤│被告:我每天上班看到他,我都會有壓力,│00:22:36~││我相信他看到我的壓力也絕不會小於│00:24:26││我。這樣怎麼跟我互動,怎麼放空我│││這個人,我每天都是笑臉迎人啊!家│││長都說你每天都笑咪咪來上班,他會│││更生氣,我說有什麼好生氣的。│││陳天信:他的人,沒有肚量。│││被告:開心也一天,不開心也一天,他如要│││跟我過不去也是他,搞不好他以後到│││別的學校會感謝我。│││陳天信:他如沒說你的壞話就偷笑了。│││被告:隨便他,我不要聽到就好了。我也沒│││說他的壞話,我只是說他對我的態度│││,不是對主管應有的態度,我今天不│││滿意他的就是他的倫理,這個人他沒│││有倫理,他怎麼教他的學生有倫理。│││陳天信:他目中無人啊!│││被告:咦!大億麗緻,你們家在這附近嗎?│││陳天信:大億麗緻和遠東應是台南市最好的飯│││店。│││被告:大億麗緻他有分,一種是商務的,一│││種是國際觀光大飯店,商務的大概是│││4星,國際觀光大飯店應該是5星的。││├────────────────────┼─────┤│陳天信:前幾天我不知道在那裡有看到上次和│00:24:30~││你在一起,在桃園住的那家飯店,他│00:24:42││推銷那個旅遊住宿卷。...││├────────────────────┼─────┤│被告:...它是5星級的設備,但他的收│00:24:58~││費是4星級的。...│00:25:02│├────────────────────┼─────┤│陳天信:我前天騎車來到這裡,騎到機車沒油│00:25:55~││,我打電話給教會的青年,叫他快來│00:27:00││救我,結果看到加油站,就叫他不用│││來了。│││被告:你好誇張,你未免太誇張。│││陳天信:我想說奇怪,為什麼騎不太動。│││被告:沒油比沒風更累,沒油的話有個辦法│││,到便利商店買一瓶水倒掉,去加個│││油。│││陳天信:這邊也沒有便利商店。│││被告:如果有的話,你就買個大瓶礦泉水把│││水倒掉。...││├────────────────────┼─────┤│陳天信:我們就是要來這一間你忘記了?你的│00:28:12~││東西先放在下面。│00:29:14││被告:我放後車廂。│││陳天信:我告訴你,這邊搞不好有很多認識的│││人,所以我們不要牽手,不然到時候│││被看到。│││被告:如果人家問呢?│││陳天信:我說這是朋友來找我來玩。│││被告:知道。│││陳天信:我是怕妳生氣。│││被告:會。│││陳天信:好啦!好啦!│││被告:沒有講絕對會生氣。│││陳天信:妳那東西要放哪裡?│││被告:放在後車箱,等旁邊那台車走好嗎?│││陳天信:要等他走?│││被告:是,不要被人家看到。│││陳天信:妳那裡面裝什麼?│││被告:都嘛是你那些情趣用品,我帶皮夾就│││好。││├────────────────────┼─────┤│被告:體驗到有飽,花壽司一顆30,我說的│00:29:42~││那種爭鮮吃起來就有怪味,這個都沒│00:31:18││有。│││陳天信:一分錢,一分貨。│││被告:他這間的消費,如果在台北吃那個日│││式料理,他一個人最低就是要幾千元│││的套餐,還吃不到這樣的料理。│││陳天信:台北的消費跟這裡差很多的,你吃跟│││我一樣多耶!│││被告:我喜歡吃的東西大概就是那樣,不過│││,我們今天吃的不是高熱量的。│││陳天信:對啊!吃完會很爽快。│││被告:下次換間,換吃不一樣的,常常吃會│││厭煩,因我很喜歡吃蝦子。│││陳天信:去妳弟弟那裏吃就吃到撐了,都很新│││鮮。│││被告:因為我們都是買新鮮的,自己做啦!│││像我們牛排也是就像這樣,我覺得剛│││牛排好好吃,上次牛排較老,今天牛│││排很嫩。│││陳天信:想不到妳還是老饕吧?│││被告:櫃台的人是不是知道我們挑特別的食│││物在吃?│││陳天信:他們看就知道了,一般去都是點套餐│││。...││├────────────────────┼─────┤│被告:咦!這裡是○○國小,...│00:31:54│├────────────────────┼─────┤│被告:這間的套餐是800跟1200吧?│00:32:37~││陳天信:有300、600、800、1200這樣。│00:34:53││被告:你看我們如果吃套餐,假設我們一個│││人選1200的或是800的,我絕對還會│││單點,因為套餐絕對有我不要吃的。│││陳天信:生菜沙拉你就不吃了,還有一些東西│││你也不吃。│││被告:我覺像這種日本料理店,我喜歡吃單│││點。那天,我請家長去吃日式火鍋,│││那也沒有火鍋料。│││陳天信:那怎麼吃?│││被告:我們吃日式壽喜燒,我不喜歡吃火鍋│││料,就是菜、肉,有很多種肉,吃到│││飽。你下次如果來中壢,我再帶你去│││吃,在大江海,沒有火鍋料喔!火鍋│││料其實不要吃。│││被告:咦!魚翅、鮑魚、龍蝦喔!你也要來│││打聽一下這間價錢多少?│││陳天信:這間應該要關了吧!臺南這種開不起│││來。│││被告:魚翅如果是真的,我們中壢就有一家│││,一個人3000元,...││├────────────────────┼─────┤│被告:我們今天吃到好多蝦。│00:36:27~││陳天信:牡丹蝦一隻多少?│00:37:12││被告:340。│││陳天信:車蝦呢?│││被告:車蝦440,今天吃的都不便宜,還有│││干貝。│││陳天信:干貝較便宜。│││被告:再來就是你那一片350。│││陳天信:我第一次吃到那種入口即化的。│││被告:你沒吃過嗎?│││陳天信:沒有,第1次。│││被告:那是我不敢吃,...││├────────────────────┼─────┤│被告:他們的套餐在網路上評價「不高」。│00:38:27~│││00:38:29│├────────────────────┼─────┤│被告:那個蝦有一隻是做握壽司的,一隻做│00:39:08~││生魚片的,我是吃握壽司的,你是吃│00:39:19││生魚片的。│││────────────────────┼─────┤│陳天信:這裡這個圓環是台南市最市中心的圓│00:39:37~││環。│00:41:58││被告:就算我來一千遍,我也不會記得路。│││陳天信:吃這樣很飽,但是不會撐,跟吃到死│││的不一樣。│││被告:因為我們有喝水,上次你買給我的綠│││茶很道地,不錯。│││陳天信:我很怕給你買錯。│││被告:那個一大包裡面有分10包,每一包裏│││有5包,共有50小包。│││陳天信:那就可以給你泡很久了。│││被告:是啊!那個才是道地的日本味的綠茶│││,我上次的麵包是在這裡買的?│││陳天信:是啊!│││被告:這間是居酒屋?晚上的吧?││├────────────────────┼─────┤│被告:我的皮包?│00:42:27~││陳天信:什麼?在哪裡?│00:43:16││被告:後車箱,我想說有那個休息的那個卡│││,這間麵包不貴耶!你不要被他的店│││嚇到,對我們在北部的人來講是平價│││的。│││陳天信:我想說你進去買那麼久,是不是又交│││一個朋友?│││被告:我在跟人家聊天。││├────────────────────┼─────┤│陳天信:一個人今天吃1500元,算還好。│00:44:47~││被告:不貴。│00:44:50│├────────────────────┼─────┤│陳天信:新光三越在這邊,台南二間,這邊一│00:46:06~││間,西門路一間。│00:48:01││被告:你下次去買 馬卡龍 給我吃。│││陳天信:什麼叫馬卡龍?│││被告:你去新光三越就看的到。│││陳天信:什麼櫃?│││被告:我到時候會,拍相片給你看,它一顆│││最便宜90塊,你不要買那麼多,你買│││3顆就好。│││陳天信:好啊!│││被告:那個配茶最好吃,或是配咖啡。│││陳天信:我以為是鞋子。│││被告:那是很高級的甜點,一小顆上百元,│││很貴。│││陳天信:好吃嗎?新光有?│││被告:我怎麼記得比較大的那一家才有,好│││像在B1。│││陳天信:今天星期六車很多,外面真熱,昨天│││還陰天。│││被告:寒流快來了,你的車要再加油,因為│││禮拜一要漲價。...││├────────────────────┼─────┤│陳天信:只有薪水沒漲。│00:49:00~│││00:49:03│├────────────────────┼─────┤│陳天信:台南不大。│00:50:54~││被告:但是我覺得路好複雜喔!│00:51:01││陳天信:你不熟啦!││├────────────────────┼─────┤│陳天信:今天太陽這麼大,你今天怎麼沒戴太│00:51:25~││陽眼鏡?│00:51:37││被告:我沒習慣,我不會再買太陽眼鏡,我│││連眼鏡都不去配了。│││陳天信:你現在會看不清楚嗎?│││被告:很嚴重。││├────────────────────┼─────┤│陳天信:休息。│01:05:03~││櫃台:780或980。│01:06:38││陳天信:780│││櫃台:315號房,右轉沿著車道走,315,謝│││謝。│││被告:我剛很想要說,我們已經來過第3次│││了,下次如又送乖乖,我們以後就去│││別家。奇怪,我怎麼覺得車上有烤地│││瓜味?│││陳天信:沒有啦,你剛拿麵包進來。│││被告:是喔!麵包我拿,衣服給你,那二包│││衣服,夭壽大包。││├────────────────────┼─────┤│陳天信:鑰匙拿給我一下。│01:08:03~││櫃台:謝謝喔!謝謝!│01:08:04│├────────────────────┼─────┤│被告:等一下到那邊要等我一下喔!以後台│01:08:31~││南有賣就在台南買。│01:09:27││陳天信:你看這件衣服料子不錯,又好看又好│││穿。│││被告:好穿,舒服,又棉的。...││├────────────────────┼─────┤│被告:Jeep的衣服一件定價都要三千多元,│01:09:45││我有會員,知道他有4折的就來買4折│01:10:12││的,其實它當季跟過季的衣服,只有│││一點點的變化。│││陳天信:變化不大。││├────────────────────┼─────┤│陳天信:下次見,拜拜,慢慢來。│01:18:13│├────────────────────┼─────┤│被告:我到家我會發簡訊給你│01:18:23~│││01: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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