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曹雯思 被告 馬詩琁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
黃翎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