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學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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