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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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存輔 (原名 王麒富 )、 楊郭讓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詹志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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