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麗萍於民國93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2月0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3,49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