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乙○○
號兼法定代理甲○○人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