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郵務送達費、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與債權銀行協商文件、毀諾原因等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1月2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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