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管制感應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凱撒 假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管制感應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交付電梯管制感應卡,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然電梯管制感應卡僅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管制住戶進出、使用大樓電梯之用,須持卡者始能使用電梯,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僅為得持卡使用電梯之利益,其價額固難以核定,然顯不逾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可認定,自非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