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丙○○
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土地登記謄本(須列載全部公同共有人)。
二、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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