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洪蕙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昱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806元,尚應補繳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