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6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黃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