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3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葉丁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