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告HammerCapitalConsultingLimited(即黑馬資
本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麗珊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周志潔 律師 張哲維 律師被告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 黃建璋 原告HammerCapitalConsultingLimited(即黑馬資本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HammerCapitalConsultingLimited(即黑馬資本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變更為黃建璋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以本院106年2月17日105年度重訴字第387號裁定命本件應由黃建璋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惟查,黃建璋主張其實際上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已於105年7月13日向被告公司辭任董事,被告公司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又其於105年10月18日以其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董事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黃建璋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且被告公司應向臺北市商業處將黃建璋董事及董事長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有該民事判決影本及辭任董事信函等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證屬實。是黃建璋既已辭任董事,且自始即非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其與被告公司間亦有前揭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訴訟繫屬中(被告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本件不宜命其承受訴訟,且客觀上黃建璋亦難認會為被告公司之最佳利益考量而為代理本件訴訟之進行。
三、綜上所述,本院於106年2月17日裁定命黃建璋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當時不知前揭情事,而未及就黃建璋是否有無承受訴訟之權利義務、或是否適宜擔任承受訴訟人調查究明,致裁定內容並非妥適,容有未洽,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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