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 林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文全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70,61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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