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邱大勲 (即 賴喬安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喬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51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喬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6萬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萬2,4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與被繼承人賴喬安所簽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7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賴喬安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借款期間3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自借款撥付日起,依週年利率9.99%固定計算,自借款撥付日起算第13個月(即110年12月30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7.19%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34%+7.19%=8.53%),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1、2、3期各收取300元、400元、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繼承人賴喬安最後一次還款日為111年8月30日後即未依約繳款,本息沖抵至111年7月31日止,依約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41萬5,175元(包含本金41萬3,975元及違約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之利息迄未清償。
㈡被繼承人賴喬安於102年4月1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
000000000000000號)消費使用,依約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利率,即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加碼利率區間為4.75%~14%),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並約定如持卡人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項者,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原告得自逾期之日起收取違約金,逾期1、2、3期各收取300元、400元、500元,以3期為計算上限。詎被繼承人賴喬安至最後一次結帳日112年3月1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尚餘2萬9,031元未清償(包含消費款2萬7,222元、循環利息785元、違約金1,024元),依約其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又賴喬安於111年9月12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無聲明
拋棄繼承之情事,依法被告應於繼承賴喬安之遺產範圍內就其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信用貸款契約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利率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及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068號卷宗,查無被繼承人賴喬安之繼承人其他拋棄繼承或相關事件(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計息金額利息期間週年利率141萬5,175元41萬3,975元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9.9%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8.53%22萬9,031元3,770元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12%1,903元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25%2萬1,549元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