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陳OO即被告兼法定代理 陳建興 人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金票 、 許進順間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1,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