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永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永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謝永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3日上午8時│102年5月5日或6日│││5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2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219號│102年度簡字第152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8月5日│102年10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219號│102年度簡字第1522號││判決├──┼───────────┼───────────┤││確定│102年8月27日│102年10月2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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