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琇茹指定辯護人蕭享華律師本案被告黃琇茹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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