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74號聲請人 楊昌榮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印文及清晰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