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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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芃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芃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