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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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孫雨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支付命令核發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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