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豐指定辯護人吳忠諺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豐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明豐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係基於趨吉避兇、恐懼受罰之基本人性,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高,而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若不予羈押,顯無法追訴、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1年2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被告經訊問後,雖表示其家裡有事需返家處理,惟此核屬被告個人或家庭因素,均不足以排除本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本件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胡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