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燕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82號)均更正為起訴案號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誤寫為100年度偵字第1782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案號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