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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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莊凱婷 債務人 楊雅蘭 即 李長開 之繼承人
李豪勇 即李長開之繼承人
李靜瑜 即李長開之繼承人
李豪傑 即李長開之繼承人
李豪庭 即李長開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攤販李長開即李長開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攤販李長開即李長開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攤販李長開即李長開之遺產範圍內於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