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林原暉
林蕙姝 林蕙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邢振武 律師被上訴人 蔡德勝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上訴人 廖阡琇 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顏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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