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4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 趙阿發 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王麗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9,267元,及自97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王麗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趙阿發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王麗珠負擔。如對被告王麗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趙阿發負清償責任。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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