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0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介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720、13974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被告乙○○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偽造 李芝縈 之身分證1張;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所為之自白為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第
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及同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於偽造特種文書時,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又被告偽造上開特種文書之時間、地點甚為緊接,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被告乙○○與附表所示之 楊志鵬 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年,不思以正當工作謀求生計,反貪圖小利而為本件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其偽造學歷等證件之行為,復極易衍生其他犯罪,有害社會秩序,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或所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另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偽造李芝縈身分證1張,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亦據其供認不諱,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又該偽造身分證既已整體沒收,其上之公印文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七所示被告偽造已出售予他人之證書,尚不能證明確已滅失,其上之公印文及私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表:
一、電腦主機2組、彩色雷射印表機、彩色噴墨印表機、掃瞄器、傳真機、裁紙器、鋼印打印器各1臺、行動電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尺2支、印製偽造文書用紙2疊、偽造文書相關文件成品及半成品
1疊。
二、被告偽造楊志鵬國立中興大學夜間部學位證書上之公印文及私印文。
三、被告偽造 田景榮 國立中山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上之公印文及私印文。
四、被告偽造 車張志 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機械工程科畢業證書上之私印文。
五、被告偽造 王聖林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學士學位證書上之公印文及私印文。
六、被告偽造 錢佳佑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合格證書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水產養殖系學士學位證書上之公印文及私印文。
七、偽造李芝縈之身分證1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4720號
第13974號被告乙○○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11之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印文之犯意,自民國96年2月某日起,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11之4號住處,透過家中電腦,在網路上以「黃先生」、「莊先生」及「羅先生」之名義,刊登「專業代辦學歷證書」、「代辦百分百各學歷證書」等內容之廣告,並留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聯絡電話、[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作為聯絡之用,以電腦設備印出有「國立臺灣大學」或「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等及該校校長姓名印文之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再以每件大學畢業證書新臺幣(下同)1萬至7萬9000元不等之價格、向如附表所示之楊志鵬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人販售偽造之畢業證書、技能檢定書等證件牟利,嗣為警於97年1月22日11時25分許,在乙○○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乙○○所有電腦主機2組、彩色雷射印表機、彩色噴墨印表機、掃瞄器、傳真機、裁紙器、鋼印打印器各1臺、行動電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李芝縈之偽造身分證1張、尺2支、印製偽造文書用紙2疊、偽造文書相關文件成品及半成品1疊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犯罪事實之全部│├──┼───────────────┼─────────────────┤│二│共同被告王聖林、楊志鵬、 廖天義 │委託被告乙○○偽造學歷證件之事實│││、田景榮、錢佳佑、車張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乙○○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工具及││││所偽造之各種特種文書│├──┼───────────────┼─────────────────┤│四│被告乙○○於網路刊登廣告之列印│被告乙○○販賣特種文書牟利之事實│││結果、被告乙○○以雅虎奇摩帳號││││:yyyy222220登入之上網紀錄、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中區客服中││││心回覆單、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電子郵件往來內容││└──┴───────────────┴─────────────────┘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及第218條偽造公印文罪嫌。又被告等所犯上開3罪間,係1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觸犯該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嫌處斷。被告乙○○與附表所示之楊志鵬等人間,就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扣案偽造之李芝縈之偽造身分證1張,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扣案之電腦主機2組、彩色雷射印表機、彩色噴墨印表機、掃瞄器、傳真機、裁紙器、鋼印打印器各1臺、行動電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尺2支、印製偽造文書用紙2疊、偽造文書相關文件成品及半成品1疊,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原認被告乙○○販賣偽造學歷等特種文書行為,另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查,共同被告楊志鵬、田景榮、廖天義皆到庭證稱:委託被告乙○○偽造特種文書之際,即知該學歷係偽造等語,則被告乙○○於網際網路刊登「專業代辦學歷證書」、「代辦百分百各學歷證書」等內容廣告而販售偽造學歷之行為,難認有何詐術之行使,是被告乙○○所為顯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構成要件有別,應無成立該罪餘地。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檢察官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被告│委託乙○○偽造之文書│日期│代價(元)││││││(新臺幣)│├──┼───┼────────────┼──────┼────┤│1│楊志鵬│中興大學夜間部學位證書│96年7月某日│10000│├──┼───┼────────────┼──────┼────┤│2│田景榮│國立中山大學學士學位證書│96年6月某日│25000│├──┼───┼────────────┼──────┼────┤│3│車張志│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機械│96年5月某日│40000││││工程科畢業證書│││├──┼───┼────────────┼──────┼────┤│4│王聖林│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學士學│96年1月某日│45000││││位證書│││├──┼───┼────────────┼──────┼────┤│5│錢佳佑│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96年3月某日│各30000││││合格證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水產養殖系學士學位證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