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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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秀鳳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18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埔簡字第1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述情節,核被告劉秀鳳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已與告訴人 劉興理 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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