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健華 即 趙世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趙健華即趙世文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
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00號民事裁定准自105年1月29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另經本院於105年4月13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下稱系爭裁)民事裁定不免責,已於105年12月19日裁定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並有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構成本條例第133條事由而裁定不免責,並指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85,872元,核其計算方式並無明顯違誤,債權人就此亦未提出具體指摘,應可採納。而聲請人以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之比例償還上開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業據提出各債權銀行入款郵政匯票、郵政匯票申請書等各1份附卷可參,及聲請人償還各債權人之總金額經計算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應已可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雖因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而受不免責之裁定,然其嗣後既已清償債務達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亦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因符合本條例第133條事由而經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本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債權人│債權額(單位│依第133條所定最低│債務務人自行清│是否清償額│││元)。│清償額(依比例受分│償金額。│達第141條│││債權比率:%│配額,單位為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1,314,537│20,034│20,037│是││有限公司│(23.33%)│(85,872×23.33%││││││=20,034,以下均同││││││此計算方式。│││├────────┼──────┼─────────┼───────┼─────┤│王山商業銀行股份│361,176│5,504│5,507│是││有限公司│(6.4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78,395│4,242│4,245│是││股份有限公司│(4.9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759│7,634│7,637│是││股份有限公司│(8.8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40,016│6,707│6,710│是││股份有限公司│(7.8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92,101│1,400│1,403│是││有限公司│(1.6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95,642│2,980│2,983│是││股份有限公司│(3.47%)││││├────────┼──────┼─────────┼───────┼─────┤│合作庫金庫商業銀│86,138│1,314│1,317│是││行股份有限公司│(1.5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90,079│12,039│12,042│是││有限公司│(14.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568,065│8,656│8,659│是││有限公司│(10.0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75,337(│1,151│1,154│是││股份有限公司│(1.34%)││││├────────┼──────┼─────────┼───────┼─────┤│長鑫資產管理股份│932,000│14,203│14,206│是││有限公司│(16.54%)││││├────────┼──────┼─────────┼───────┼─────┤│總計│5,634,245│85,864(85,872)│85,900│是│├────────┴──────┴─────────┴───────┴─────┤│備註:││1.上述金額小數點以後4捨5入。││2.債權人債權額依(105年3月11日)橋院秋105年度司執消債清蘭第18號公告之債權表所││示數額。││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聲請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出││金額為85,872元(依據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民事裁定所示),聲請人另多││償還28元,合計共8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