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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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春英於092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33,102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15,91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6,
996元整及違約金60,18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5,919元整自104年10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