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李安騏 被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