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東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郭東煌業於108年1月28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