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 周悠蘭 (即 周文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0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周文彥所有,周文彥於105年9月2日死亡,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107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為證(本院卷第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周文彥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32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