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2│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561│├──┼──────────┼──────┼──┼──┼──┤│003│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357│├──┼──────────┼──────┼──┼──┼──┤│004│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191│├──┼──────────┼──────┼──┼──┼──┤│005│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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